如何治疗白癜风偏方 发布:2012-01-21 06:30:01
于自然因果流程的发展中,“行为”与“结果”是一对相异的范畴,先有行为而后有结果,两者之间相分离。在“行为――结果”相分离的二元结构中,如果偏重于任何一方面的评价作为违法性判断标准时,就会出现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理论的分野。结果无价值认为违法的实质是法益侵害。在结果无价值论者看来,只有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刑法所保护的利益不当的减损,那么该行为才能作为刑法评价的对象。如果客观上即便有违反行为规范的行为,但是并没有使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遭受损害或危险,则刑法对此规范意义上的越轨行为不做评价,即意味着该行为在刑法上不被否定和禁止。由此,我们可以说结果无价值论者在违法性判断上,侧重于对行为所导致的结果评价,结果的有无决定着行为有无违法性。与结果无价值不同的是,行为无价值论者,在违法性判断对象上侧重于对行为的评价同时考虑法益侵害。行为无价值认为规范的内容之中掺入了法益这一要素,即认为违法违反的是保护法益的行为规范。其注重对行为的规范评价。把行为样态、方式、方法等刑法规范所确定和要求的行为因素作为违法性判断的因素。行为无价值论并不是只评价行为,而且动态的看待行为的指向性,如果行为发展具有导致法益实害或者危险发生的可能性,那么才会将该行为认定为违法。即行为无价值,取决于其行为目的所追求的内容有无价值。凡是行为的目标是以侵害法益为内容,相应的行为也被实施的,行为实施具有实现其行为目的的可能性,该行为在刑法上就可以被评价为具有违法性。